图书:
一、逾期费
如逾期须缴纳逾期费,逾期费以公历日计算,0.2元/册/日,最高上限为30元/册。并且有逾期图书的读者证需待归还文献并缴纳逾期费后,才可继续借书。
二、污损
1、对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文献者,根据情节轻重赔偿2-10元,按以下标准赔偿:
1)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文献1-5页且不足文献页数30%的,赔偿2元;
2)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文献6-20页且不足文献页数30%的,赔偿5元;
3)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文献21-40页且不足文献页数30%的,赔偿10元;
4)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文献超过41页以上或超过文献页数30%以上的,按文献的原价格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取文献。
2、对批划、涂改、污损其他文献者,按以下标准赔偿:
1)批划、涂改、污损库本文献1—40页且不足文献页数30%的,按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文献赔偿标准的3倍赔偿;批划、涂改、污损库本文献超过41页以上或超过文献页数30%以上的,按丢失库本文献的标准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取文献。
2)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民国时期出版的文献、珍贵文献、特藏文献按文献珍贵程度决定;
3)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古籍、善本文献者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的相关条款处理。
3、割页、撕扯等严重损坏馆藏文献者,按丢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。
4、对于被动物污损的文献,无论污损程度轻重,一律赔偿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或按文献的原价格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要原文献。
三、丢失
1、丢失本馆图书者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。以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抵赔,并另加5元加工费。
2、从系统应还书日期起,限期2周购买赔偿的书刊资料。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赔偿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,则按以下标准赔偿,并另加5元加工费:
1)国内出版的普通中文文献:1949年至1975年出版的,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;1976年至1990年出版的,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;1991年至1995年出版的,按原价格的10倍赔偿;1996年至2000年出版的,按原价格的5倍赔偿;2001年以后出版的,按原价格的2-3倍赔偿,其中近三年出版的,按原价格的2倍赔偿;
2)进口原版外文文献,按原价格的5倍赔偿;
3)舆图、缩微文献、小册子、照片等特藏文献,按原价格的20倍赔偿;
4)民国时期出版的文献、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献,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赔偿;
5)古籍文献指实际成书的出版年代在1911年(含1911年)以前的书籍,具体的赔偿标准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赔偿;
6)未标明价格的文献资料,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;
3、成套多卷本,丢失其中1册或数册,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。
4、支付赔偿金后,读者找回原文献,可索回所赔款额,但须交纳从系统应还书日期至实际归还文献日的滞还费。
5、库本文献丢失按普通文献赔偿标准的2倍赔偿。
四、偷窃
1、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馆藏文献藏于身上、书包或其他物品内,一经发现,按偷窃文献论处。除追回被窃文献外,视文献珍贵程度,偷窃文献者按文献原价的20-50倍交纳违约金。
2、成套多卷本,偷窃其中1册或数册,按全套价格予以交纳违约金,交纳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。
3、被窃文献原价超过300元,可视情况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五、其他相关规定
1.对于以上违规行为中,拒不交纳逾期费、赔偿金、滞还费和违约金者,我馆有权置停或注销其读者卡(押金折抵赔偿费用)。
2.对违规情节严重,态度恶劣者,我馆有权置停或注销当事人读者卡,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