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对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文献者,根据情节轻重赔偿2-10元,按以下标准赔偿:
1)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文献1-5页且不足文献页数30%的,赔偿2元;
2)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文献6-20页且不足文献页数30%的,赔偿5元;
3)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文献21-40页且不足文献页数30%的,赔偿10元;
4)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文献超过41页以上或超过文献页数30%以上的,按文献的原价格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取文献。
2、对批划、涂改、污损其他文献者,按以下标准赔偿:
1)批划、涂改、污损库本文献1—40页且不足文献页数30%的,按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文献赔偿标准的3倍赔偿;批划、涂改、污损库本文献超过41页以上或超过文献页数30%以上的,按丢失库本文献的标准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取文献。
2)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民国时期出版的文献、珍贵文献、特藏文献按文献珍贵程度决定;
3)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古籍、善本文献者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的相关条款处理。
3、割页、撕扯等严重损坏馆藏文献者,按丢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。
4、对于被动物污损的文献,无论污损程度轻重,一律赔偿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或按文献的原价格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要原文献。